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 第十条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觉接受监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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