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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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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 则公务员法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公务员法 第五章 考 核公务员法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公务员法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公务员法 第八章 奖 励公务员法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公务员法 第十章 培 训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公务员法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公务员法 第十四章 退 休公务员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公务员法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公务员法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公务员法 第十八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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