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 招聘 医疗 住宿 装修 建材 房产 招聘 医疗 住宿 装修 建材 宝鸡租房,宝鸡招聘,手机维修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宝鸡医院,宝鸡中医,宝鸡名医,宝鸡心理咨询,宝鸡按摩,宝鸡皮肤病
宝鸡特产,宝鸡绿色食品,宝鸡野味,宝鸡食疗,宝鸡市场,宝鸡商场,宝鸡布艺
城市切换  宝鸡企业名录  宝鸡网址导航  宝鸡网店导航  网上办事导航  手机扫描导航  正典手机网  全国名站导航  正典信息收录
搜索信息
搜 全 网 搜 本 站
  当前查询位置:首页 > 出行物流 > 港口港务 > 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点击 发布资讯信息  
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二)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九十七条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九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二)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三)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四)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三)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船舶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船舶损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五)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六)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七)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八)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九)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十一)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十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十三)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一)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
(三)未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
第一百零七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二)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三)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第一百零九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条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篇由: 正典查询 编辑发布。                    如有异议敬请联系 0917-3200114 予以解决。
公司地址: 未知 微信/QQ: 未知
乘车路线: 欢迎使用“正典查询网”发布您的业务信息 公司网址: http://www.zd158.cc/
   
关注指数:889
  资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 船舶、海上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
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章 海上客货运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章 海上搜寻救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海上交通事
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章 附 则
  当前查询位置:首页 > 出行物流 > 港口港务 > 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点击 发布资讯信息  
 
宝鸡网购商铺导航更多网购商铺
宝鸡机床配件
宝鸡钛合金大全
宝鸡市钛业
宝鸡市工矿配件
宝鸡钛批发
宝鸡健康食品
陕西特产食品店
陕西特产美食店
秦韵美食
岐山家乡味道
开通城市: 宝鸡 
友情链接: 宝鸡恒鑫海绵厂  宝鸡轩辕礼品  博科石油机械  鹤柏麻辣烫  住阁亮制漆  8000家  大公网  第一人才网  拍拍赚  快码众包  宝鸡优秀企业联展  本地国级品牌联展  本地省级企业联展  本地市级企业联展  行政区划  国家数据  街景地图  卫星地图  话说陕商  秦游  儒家网  陕西文化信息网  列表网  前瞻产业研究院  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便民查询网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  太原市宝鸡商会  国家网信办  中国互联网数据平台  世界互大会联网  习近平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讲话  国务院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  商品查询  国际商品分类  宝鸡公共就业服务网  博雅地名网  工标网  创客中国  宝鸡人才网  算法背后的数字伦理 
版权所有:正典查询网 陕ICP备2024029982号 联系电话:0917-3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