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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