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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实施办法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精神,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资助体系建设,帮助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国、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助范围及受助基本条件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按《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宝职院发[2007]2号)第三章第八条第三款认定。

第三条 资助体系构成

学生资助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学院师范专业奖学金、院长(凤凰 )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缓交及学费减免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等方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手段,奖助学金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激励方式,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缓交及学费减免等其它项目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辅助手段。

第四条 资助对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面向全体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

国家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面向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勤工助学面向所有学有余力的学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主要作为政策性专项补助或应急性资助手段,面向家庭经济困难或遭遇临时的突发性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

学费减免主要面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或有关政策规定应予减免的学生;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依据资助性质和资助者意愿确定资助对象。

第五条 资助工作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二)坚持认定标准,全程全部资助;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

各系、分院应配合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贷款的签约率,减低逾期还贷率。

 第三章 奖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及《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定。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依据《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定。

第九条 院长(凤凰)奖学金依据《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凤凰)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定。

第十条 各系、分院评定奖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向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倾斜,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第四章 勤工助学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不仅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适应社会能力,增强学生自立自强和艰苦奋斗精神的有效措施,而且还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条件下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相应报酬,圆满完成学业的有效办法。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时,要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困学生,让他们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获取一定报酬,弥补学习、生活上的开支。

 第五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对遭遇突发性事件如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进行的一种应急性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欲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分院审核同意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临时困难补助一般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元。

 第六章 学费缓交、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按照《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暂无法按时缴清学费的,可向所在系、分院申请缓交部分或全部学费,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在校生每学年开学前申请,新生报到时申请)。经批准学费缓交的学生逾期不补交学费或未经批准没有按时缴清学杂、费者,按《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无偿资助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益补充。此项资助由各系、分院从家庭经济特困学生中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资助方确定具体资助办法并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名单。

  第八章 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 绿色通道,是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在提交相关证明后,可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经核实的家庭经济情况和本人实际生活情况以及相关规定,分别采取信用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以确保每一位经济特别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制度

第二十条 对特困学生,各部门要畅开“绿色通道”,各系、分院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对未及时办理助学贷款的特困学生要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变化情况调整贫困生档案。为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学院可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年获得资助总额情况,调整该学年学生其他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予以降等级(减少)或终止(取消)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设备、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拒绝履行学生应尽义务者,酌情减少其资助款项直至取消其受助资金。凡欲申请减免学费和申请困难补助金的学生原则上需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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