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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决接受捐赠“最后一公里”

公益捐赠已成社会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然而,一个“惨烈”的现实是,全国仅有千分之六的机构能申领到捐赠票据,上海的社会组织同样不能“幸免”。深究其原因,早年的立法没有写全申领捐赠票据的机构标准是最关键的问题之一。

    令这些机构庆幸的是,近期,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明确了票据领取的主体和制度。青年报记者调查了解到,这不仅代表着很多社会组织将能申领到捐赠发票,更意味着这同时将解决长期困扰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问题。而对于想要捐赠的爱心企业或普通百姓来说,这也将是一种特别的鼓励。

  青年报记者 陈诗松

  现状

  公益捐赠已成社会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

    为山区的孩子捐鞋、为留守儿童捐衣、为地震灾区捐款……在朋友圈里,各种劝募似乎已经习以为常,而这些来自社会的捐赠,也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展的重要资金和物资来源。

    其实,在社会组织发展较好的国家,社会捐赠在社会组织收入中都不约而同地占有较大的比重。根据约翰·霍普金斯项目公布的数据,在39个有可靠数据支持的国家中,慈善捐赠占社会组织收入总额的比例平均为15%,其中西班牙为19%,美国为13%,南非为25%,英国为11%。2015年,仅美国慈善捐款总额达到3580亿美元。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捐赠的重要主体。据统计,2015年全国社会捐赠总额为612亿元,其中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525亿元,占总量的85.8%。

    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关于捐赠事项也有很多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然而,关于捐赠票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却难倒了很多想要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

  仅千分之六机构有捐赠票据

    由于票据问题,长久以来对社会组织和捐赠人来说,最大的困扰是,明明是捐赠却拿不出凭据。

    2011年开始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通俗点来说,就是如果要证明捐赠人确实给社会组织进行了捐赠,社会组织需要给出一份凭证,捐赠人也需要一份凭证来证明自己确实是捐赠,这份凭证就是捐赠票据。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捐赠票据,即使进行了捐赠,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说不清的。

    捐赠人进行了捐赠,社会组织提供捐赠票据是理所当然的,但现实是很多社会组织提供不了捐赠票据,因为他们压根没有。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刘振国介绍,全国65.8万家社会组织中仅有4000家左右可以领到捐赠票据,仅占千分之六。而在上海,可以领到捐赠票据的社会组织基本也在这个比例上下。这一情况导致的结果就是,因为拿不出捐赠票据,很多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捐赠便无法履行。

    “国内的很多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收入占比非常之高,有些占到收入的百分之七八十,因为他们对服务对象并不收费,除了政府购买服务,主要依赖捐赠收入。开不出捐赠票据,可能很难生存发展下去。”刘振国表示。

    面对这一问题,很多社会组织只能采用变通的做法。一种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名目开具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这种做法从票据管理上来说并不规范,因为没有提供服务就开具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以有的地方甚至连税务发票都开不了。

    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可以开具捐赠票据的社会组织来获取捐赠,但这样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成本问题,借道别的社会组织多数会产生费用。二是到底是捐给谁了说不清,因为容易造成责任主体不清楚。

  剖析

  捐赠为何拿不到捐赠票据?立法时未写全导致很多组织没有资格申领

    明明是捐赠,为什么拿不到捐赠票据呢?这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可以申领捐赠票据的机构的规定有关。

    《暂行办法》规定的可以申领捐赠票据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

    那什么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这就要参照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规定:“通过财政、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认定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然而,本报之前也刊发过调查报道,目前针对公益机构免税等方面的制度依旧很不完善,无论公益组织还是捐赠者,享受包括“捐赠减免税”等在内的免税条件都极为繁琐而苛刻。据统计,大量的慈善组织尚未获得自身所得税税收减免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过率还不到10%。这也就意味着,符合上述财税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并不多,甚至可以说大多数社会组织目前并没有这一资格。

    由此推断,还有其他可能领取捐赠票据的话,只能看能不能被划入到“其他公益性组织”。“立法的时候可能写不全,社会事业还在不停地发展,就用了一个其他公益性组织。想法是很好的,实际上就麻烦了,因为没有一个公益性组织叫其他公益性组织。”业内专家表示。

    正是因为没有对什么是“其他公益性组织”进行明确,所以执行部门在操作时就会感到适用的范围不好把握,便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能够申领的社会组织范围十分小,二是各地对政策的把握不平衡。

    针对社会组织在申领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高度重视,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到多地进行了实地调研。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积极配合财政部相关工作,在发函向地方民政部门征集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的基础上,选择上海、江苏、河南等地进行了调研,形成了《社会组织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研究》等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

    两部门通过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摸底,发现除北京、天津、深圳、郑州等少数地方外,多数地方都存在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难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上海。

    各地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其他公益性组织”的范围理解不尽一致,执行尺度不尽统一,造成同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有的能领到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的则领不到,这种情况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新政

  重新明确票据领取的主体和制度

    这一问题最近终于有了进展,财政部和民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终于在近期制定并出台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的核心要义,一是明确了票据领取的主体,第二是明确了领取的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了捐赠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专家概括分析说。

    青年报记者了解到,《通知》明确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通知》还明确了公益性社会组织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程序,要求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知》提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查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应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工作,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管,共同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通知》的出台是惠及各类社会组织的重大利好举措,接通了社会组织接受捐赠的‘最后一公里’,有利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合规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对于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专家评价说。

  惠利

  捐赠票据解决 社会组织还将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票据问题的解决,去除了捐赠人向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障碍,必将进一步促进社会捐赠事业的发展。不仅如此,捐赠票据的取得,还将使社会组织切实享受到所得税免税待遇。

    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也就是说,经财税部门认定,取得所得税免税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的捐赠收入是不需要缴税的,当然前提是接受捐赠时开具的是捐赠票据,否则税务部门无法在计算所得税额时将这部分收入扣减。

    对于这一点,法律专家向记者进行了举例说明:“社会组织只要有收入,就必须要有票据去对应,不能开捐赠票据,就只能开税务发票。过去营业税是普遍实施的,上海是缴纳5.7%左右。社会组织收到100万,先要拿5.6万的税先交上去,开票的同时这笔税已经交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年底征缴的所得税,有盈余就要交。问题在于有些捐赠是一次大额捐赠,比如捐赠人一次性捐了100万,约定3年内执行,当年执行不完的留在账目上的钱,税务部门会认定为利润,都要交所得税。所以,《通知》既为解决名实相符的问题,又为解决落实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能享减税优惠更有动力 个人捐赠者提升“存在感”

    新政的出台除了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是个崭新的春天,同时对于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也是很大的激励。

    刘先生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虽然规模不大,但是刘老板非常热衷于公益事业。企业做慈善公益事业,目的是为了回报社会。同时,刘老板捐出善款,除了得到社会公众的赞誉之外,本应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才会推动更多的企业加入公益捐赠的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根据这一法条,李先生的企业就应该对照其捐赠数额享受相应的减税优惠。

    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享受减税优惠的通道却十分狭窄。主要原因就是上文分析的,能够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数量极为稀少,有捐赠意愿的企业没有充分选择的余地。“换个说法,以前只有像红十字会这样的机构才有资质出具公益捐赠发票,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则无法出具这种发票。我们这样的企业想要捐赠,只有凭这发票,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岂不是通道狭窄吗?”

    如今,刘老板欣喜地看到,捐赠的通道被拓宽了,“这样一来,我们不但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也能避免公益行业几家独大现象的持续存在。其实,公益慈善事业也同其他的行业一样,只有达到充分竞争状态,才有利于实现公开、透明、高效的运转。”刘先生说。

    同样,对于捐赠个人来说,也是不小的鼓励。热心公益的王小姐不仅多年来坚持做志愿者,也会捐出一些善款给到需要帮助的人,她捐赠的渠道通常是网络平台。然而,捐赠了那么多回,收到捐赠发票的仅仅只来自一家机构。“有一年芦山地震,我给壹基金捐了100元,没想到居然收到了捐赠发票。”

    据王小姐回忆,捐赠没多久,就收到了壹基金通过圆通快递公司寄来的捐赠发票,发票上除了壹基金的口号“尽我所能,人人公益”外,上面还印有壹基金理事之一马云的话:世界的改变不仅因为你的1元钱,更源自你心的改变。“捐款这么多年,我不知道其他人可曾收到过发票?这种被重视的感觉真的很好。”王小姐说。

    如今,不仅仅是壹基金,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也能够为捐赠个人开具这样的捐赠发票。“虽然要不要发票对我们来说都一样,但是收到发票,也许是一种鼓励我们持续小额捐款的动力吧。”王小姐说。

  监督

  让好政策落地 既需监督更需自律

    《通知》的下发已经有一段时间,具体的实施效果如何?如何才能把好政策用好,使社会组织受益?对此,专家表示,民政部门一定要发挥好配合、服务、监督的职责。同时他还强调,社会组织在享受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要求要严格遵守规定,按《暂行办法》和《通知》要求的原则和范围使用票据。

    《通知》明确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

    对此,专家建议,“民政部门要想社会组织之所想,急社会组织之所急,做好服务。同时要积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捐赠票据的监管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因为监管不力造成政策偏差。”

    与此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也对社会组织提出了要求:“社会组织要有接受监督管理的意识,不能胡乱使用票据,定要提高警惕,要有底线思维、规矩意识,不能因为少数组织违法违规使用票据使财政部门失去信心。”

    首先,只有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开具捐赠票据,决不能将捐赠票据用于集资、摊派、筹资、赞助、服务等行为。其次,要规范使用票据。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和保管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机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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