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展新兴金融业态。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组织体系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十八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独资或者合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以及各类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按照规定开展本外币账户金融服务,实现账户业务规则统一、资金管理与账户管理适当分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
第三十条 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优化对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推动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可以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银行向境内机构的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拓展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便利化的外汇管理制度,放宽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和跨境融资币种一致要求,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为区内跨境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业务提供便利的外汇管理方式。
第三十二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开展国际物流、国际贸易等重点产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保险、关税保证保险,推动涉农保险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
第三十三条 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期货交易市场,开展农产品、能源产品期货交易。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质物处置机制,为扩大以知识产权质押为基础的融资提供支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与交易机制。
第三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与区域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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