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 招聘 医疗 住宿 装修 建材 房产 招聘 医疗 住宿 装修 建材 宝鸡租房,宝鸡招聘,手机维修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宝鸡医院,宝鸡中医,宝鸡名医,宝鸡心理咨询,宝鸡按摩,宝鸡皮肤病
宝鸡特产,宝鸡绿色食品,宝鸡野味,宝鸡食疗,宝鸡市场,宝鸡商场,宝鸡布艺
城市切换  宝鸡企业名录  宝鸡网址导航  宝鸡网店导航  网上办事导航  手机扫描导航  正典手机网  全国名站导航  正典信息收录
搜索信息
搜 全 网 搜 本 站
  当前查询位置:首页 > 公检法司 > 法律工作者 > 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一分编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点击 发布资讯信息  
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一分编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上一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目录) >>>  下一章

本篇由: 正典资讯 编辑发布。                    如有异议敬请联系 0917-3200114 予以解决。
公司地址: 宝鸡市天同国际 微信/QQ: 未知
乘车路线: 欢迎使用“正典查询网”发布您的业务信息 公司网址: http://www.zd158.com



以城际为单元的目录信息查询平台  供给侧目录清单  社会资源标准化选择系统  

向全社会双向免费开放 

告别“求索的烦恼”  共享“选择的便利”  让一切更简单


   
关注指数:1530
  资讯信息
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三分编 第二十九民法典 第二编 第一分编 第二章 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一分编 第八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一分编 第七
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一分编 第六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一分编 第五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一分编 第四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一分编 第三
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一分编 第二民法典 第二编 第四分编 第十九民法典 第二编 第四分编 第十八民法典 第二编 第四分编 第十七章
民法典 第二编 第二分编 第九章 民法典 第二编 第二分编 第八章 民法典 第二编 第二分编 第七章 民法典 第二编 二分编 五章 国家
民法典 第一编 第十章 期间民法典 第一编 第九章 诉讼民法典 第一编 第八章 民事责民法典 第一编 第七章 代 理
民法典 第一编 第六章 民事民法典 第一编 第五章 民事民法典 第一编 第二章 自然人民法典 附 则
民法典 第七编 第八章 高度危民法典 第七编 第四章 产品责民法典 第七编 第三章 责任主体民法典 第七编 第二章 损害赔
民法典 第七编 第一章 一般规民法典 第五编 第一章 一般规民法典 第四编 第六章 隐私权民法典 第四编 第五章 名誉
民法典 第四编 第四章 肖像民法典 第四编 第三章 姓名权民法典 第四编 第二章 生命权民法典 第四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三分编 第二十八民法典 第三编 第二分编 第二十七民法典 第三编 第二分编 第二十六民法典 第三编 第二分编 第二十五
民法典 第三编 第二分编 第二十三民法典 第三编 第二分编 第二十章民法典 第三编 第二分编 第十四章民法典 第三编 第二分编 第九章
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一分编 民法典 第二编 第五分编 第民法典 第二编 第四分编 第民法典 第二编 第三分编 第十
民法典 第二编 第二分编 第民法典 第二编 第一分编 第民法典 第一编 第一章 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目录
  当前查询位置:首页 > 公检法司 > 法律工作者 > 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一分编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点击 发布资讯信息  
 
宝鸡网购商铺导航更多网购商铺
宝鸡机床配件
宝鸡钛合金大全
宝鸡市钛业
宝鸡市工矿配件
宝鸡钛批发
宝鸡健康食品
陕西特产食品店
陕西特产美食店
秦韵美食
岐山家乡味道
开通城市: 宝鸡 
友情链接: 宝鸡恒鑫海绵厂  宝鸡轩辕礼品  博科石油机械  鹤柏麻辣烫  住阁亮制漆  8000家  大公网  第一人才网  拍拍赚  快码众包  宝鸡优秀企业联展  本地国级品牌联展  本地省级企业联展  本地市级企业联展  行政区划  国家数据  街景地图  卫星地图  话说陕商  秦游  儒家网  陕西文化信息网  列表网  前瞻产业研究院  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便民查询网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  太原市宝鸡商会  国家网信办  中国互联网数据平台  世界互大会联网  习近平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讲话  国务院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  商品查询  国际商品分类  宝鸡公共就业服务网  博雅地名网  工标网  创客中国  宝鸡人才网  算法背后的数字伦理 
版权所有:正典查询网 陕ICP备2024029982号 联系电话:0917-3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