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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推进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定结果。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调查业主满意度。
  第四条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制定诚信自律规约,做好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服务的项目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等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管理项目、项目经理及员工信息等有关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九条 业绩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和政策性扶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在职员工等受到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的。
  (二)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
  (三)社会媒体表扬,经区县级(含)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录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连续六个月无有效投诉的;
  (五)业主满意度调查成绩较好的;
  (六)其他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列入的。
  第十条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
  (二)被国家党政机关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被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经区县级(含)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录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五)业主满意度调查成绩较差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列入的。

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等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并向企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绩信息产生3个月内,向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二)在本行业信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绩材料。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申报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范围征集并录入:
  (一)按照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征集不良信息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查证有关不良信用信息,并及时向被征集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二)按照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征集不良信息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于得知不良信用信息行为5个工作日内,查证有关不良行为,并及时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第四章异议处理和认定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实的,可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
第十五条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撤销信用信息征集的书面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和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驳回或更正。

第五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信用征集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信用评定记分、信用评定综合总分由信用信息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第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信用记分结果,每年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共五个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物业服务企业,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不低于120分;
  (二)AA级物业服务企业,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为100-119分;
  (三)A级物业服务企业,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为80-99分;
(四)B级物业服务企业,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为60-79分;
(五)C级物业服务企业,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为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的,直接评定为C级企业:
(一)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物业企业退出程序,擅自退出物业小区,或停止物业服务,或拒不移交物业用房和相关资料的;
(三)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骗取、挪用、截留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本年度管理服务区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不良行为的。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我市物业管理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媒体中予以曝光:
(一)拒不上报信用信息,拒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
(二)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评定均为C级的。

第六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纳入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权重;
(三)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四)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五)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物业管理诚信档案“黑名单”的企业,将在全市主流媒体予以曝光,并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宝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定内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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