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为办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事宜之机关。 中央选举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之。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命之。 第三十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 一、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二十八人; 二、省(市)选举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八人至二十人; 三、省辖市、市辖区和县的选举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六人至十二人; 四、乡(镇)选举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四人至八人。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由各该选举委员会任命之。 第三十七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全国范围内指导和监督本法之确切执行,并得根据本法之规定发布指示和决定; 二、指导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三、规定选民登记表、选民证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证书之格式及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之型式; 四、受理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之检举和控告,并作出最后处理之决定; 五、登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当选代表,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十八条 省、县和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各该所属区域内监督本法之确切执行; 二、指导下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三、受理各该所属区域内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之检举和控告,并作出处理之决定; 四、登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之当选代表,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当选证书。 第三十九条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各该所属区域内监督本法之确切执行; 二、登记、审查和公布选民名单; 三、受理各该所属区域内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处理之决定; 四、登记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按照选民居住情况划定选举区域; 六、规定选举日期和选举方法,召开并主持选举大会; 七、分发选民证; 八、计算票数,确定当选代表,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当选证书。 第四十条 在选举后,各级选举委员会须将关于选举的全部文件,送交各该级人民政府保存,并应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选举委员会作选举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全部完成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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