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5日中午,日本天皇向全国广播了接受波茨坦公告、实行无条件投降的诏书。9月2日上午9时,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战列舰密苏里号上举行向同盟国投降的签降仪式。日本新任外相重光葵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陆军参谋长梅津美治郎代表帝国大本营在投降书上签字。 降书 我们,谨代表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皇军总将,兹此接受一九四五年七月廿六日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中国政府及大不列颠政府于波茨坦协定所拟订的四个条款,和及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提出的附款,上述四强下称为同盟国。 我们兹此宣布日本皇军总将,所有日本陆军部队以及所有日本辖下地区的武装部队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我们兹此颁令所有日本辖下地区的武装部队以及日本人民立即停止任何敌视行为,以便处理及援救受损船舰、战斗机,军用及民事财产以及必须遵循由盟军最高统帅的指示及由他监督下由日本政府所颁布的所有法令。 我们兹此命令日本皇军将领总部立即向日本陆军部队以及所有日本辖下地区的武装部队的各司令官指令(他们)必须自发性无条件地投降,确保所有部队受他们监管。 我们兹此颁令所有民事、陆军及海军官员必须服从及遵守由盟军最高统帅所宣布的声明、法令及指令而使投降(条款)能落实于他们或他们的职能中。除非由他(官员)提出告退或呈辞外,我们会如旧保留以上官员的原有职级以及会继续(派遣他们)执行非战略性任务。 我们兹此保证遵守波茨坦协定所拟礼待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继任者的条款,无论任何法令及采取任何行动必须得到盟军最高统帅的指令或由同盟国拟定贯彻(波茨坦)协定的制约。 我们兹此命令日本政府及日本皇军将领总部立即释放由日本国拘留的所有盟军战俘及本国的离心分子,并给予他们提供保护、医护,照料及直接运送至(盟军)指定的地点。 天皇内阁及日本政府必须服从盟军最高统帅将制定实行投降条款的步骤行政以治理国家。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于日本国东京湾签署,第0904号。
1945年9月9日中午,日本政府根据联合国最高统帅部命令,向中国战区蒋委员长投降的降书。
 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愿率领所属部队向蒋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海陆空军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控制之部队向蒋委员长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何应钦上将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行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缴于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长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陆海空军所俘联合国战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释放并保护送至指定地点 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从蒋委员长之节制并接受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发之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以后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对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军官佐士兵均须负有完全履行此项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中任何人员对于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迟延情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犯命令者愿受惩罚
奉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签字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 冈村宁次 昭和二十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签字于中华民国南京
代表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他联合之利益接受本降书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在中华民国南京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 何应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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