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能否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2001年7月30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社会团体的主要经费来源 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是保证社会团体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团体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必要物质条件。 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拨款或资助;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社会团体举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其他合法收入。
3.怎样理解“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第一,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也不得返回捐赠者;第二,允许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必须与其业务和宗旨相关,不得超过其业务范围;第三,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的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团体可以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实体机构和营利性实体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4.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1日《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精神,社会团体按财政、民政两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16日《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5.社会团体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和资助?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和资助,是筹集经费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财力、物力的一种再分配形式,有利于发挥、调动社会资源从事公共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各社会团体之间存在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捐赠人、资助人也存在着捐赠、资助的意愿不同,因此,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不得违背本社会团体的宗旨,不得超出本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这有利于捐赠、资助活动的规范有序的开展,避免乱拉资金、无序竞争等混乱现象。更重要的一点,是接受捐赠、资助不得附加任何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条件,以确保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受损害。
6.对社会团体的费用开支规定 (1)个人会员的会费,由会员个人承担;单位会员的会费,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从结余资金中列支,社会团体从预算外收入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2)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应如数入账,主要用于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需要。必须贯彻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3)各项开支标准应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 (4)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更不得使用假发票。 (5)开展科技咨询等服务项目的合法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6)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营业执照和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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