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社会团体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如果某一社会团体按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很容易与当地设立的社会团体在业务范围上出现重复,不利于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按地域设立分支机构,覆盖面广,也不便于社会团体对其进行管理。所以,社会团体不得在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例如,活动地域在西安市的西安市××协会,不得设立西安市××协会雁塔区分会。 2.对不依法筹备或登记而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或被撤销登记后仍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的非法社会团体应当怎样处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财产。对于未经登记,尚未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包括正在筹备的),擅自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对于被撤销登记、已经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团体”,仍然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不准进行活动,并且没收非法财产。如果非法社会团体的活动触犯了刑律,经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但已经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报告制度 所谓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是指社会团体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制度。社会团体是一种组织比较松散的民间机构,其会员是通过开展学术报告、年会等活动来加强联系和沟通的。而这些活动的开展,也能反映出社会团体遵纪守法情况,履行章程和宗旨的情况。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可以使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活动如何开展给予具体的指导,使活动减少失误,避免偏差,取得更满意的效果。另一方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也是对社会团体加强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使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能更及时地了解社会团体活动的内容,掌握其活动的方向。同时,也加强了社会团体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不定期联系,便于经常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加强协作。因此,建立健全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有利于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团体管理的水平。 4.社会团体的哪些活动属于重大活动? 社会团体举行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报告会、联谊会、外事活动,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的跨组织的学术活动,以及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等,都属于重大活动。 5.社会团体举办营利性经济实体要经过的程序 社会团体举办营利性经济实体,要先进行反复调查和论证,经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然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最后,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及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社会团体能否接受挂靠公司? 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和接受其他经济组织挂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接收或挂靠公司,是本来不属于社会团体直接办的公司,挂靠到社会团体下面,社会团体对其进行的管理只是收取管理费。 这种做法弊病很多,一是社会团体对所挂靠的公司缺乏整体的了解,难以管理;二是违背了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的目的;三是难以保证实体的经营范围与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相一致。同时,社会团体作为这类公司的主管部门也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所以,社会团体及其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都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 7.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时限规定 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时间,规定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即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是社会团体自我检查阶段。社会团体要以民主的方式、科学的态度,全面地总结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并写出重点突出、特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个阶段,从3月31日至5月31日前,是初审阶段。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报告,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对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同意该社会团体可以继续开展活动,或者应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并签发相应的文件,连同工作报告一起,于5月31日之前报登记管理机关。第三个阶段,5月31日之后,是正式审查阶段。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审查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认真研究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更要掌握社会团体的第一手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公平的结论,即“合格”或者“不合格”;合格的社会团体可以继续活动,对不合格的提出某种处罚意见。完成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最后时限,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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