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的原则 根据社会团体内部岗位的实际需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2.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的社会团体法人的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他既有权代表社会团体法人行使权利,也有责任代表社会团体法人履行义务。按照法律上不能搞双重代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这样,有利于法定代表人正确行使职权,既能够保证所在社会团体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又可以避免损害其他社会团体法人的利益。
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规定 为了有利于政社分开,有利于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8)17号文件规定: (1)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负责人)。 (2)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3)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社会团体的保险福利待遇。
4.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什么规定?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工资方面,执行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9个: (1)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 (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行员等级制。 (3)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 (4)事业单位的工人工资分为两大类,即技术工人工资制度和普通工人工资制度。 (5)改革奖励制度,对事业单位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6)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主要有正常升级,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以及提高津贴水平等四种途径。 (7)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8)按照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历,分别实行见习工资或初期工资待遇。 (9)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规定。 在保险福利待遇方面,主要是指社会保险,其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待遇、退职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工伤及职业病待遇、病伤假待遇、残疾抚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丧葬待遇等。关于事业单位保险福利待遇方面的具体规定很多,有国务院颁发的专门条例、办法,也有部门发布的文件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