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一编 总 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六十六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 达 第六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第七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七十三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七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第七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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