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五节 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市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三)在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四)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七)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建筑施工单位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五)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七)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八)拒绝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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