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一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 (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四)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五)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物品超出护栏的; (六)在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小于两米,冷却水向街面排放的; (七)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维护管理单位未清理现场的; (八)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九)未经准许,擅自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 (十)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十一)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 (十二)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 (十三)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未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未及时更换的; (十四)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 (十五)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十六)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七)未经批准,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九)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能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二十)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的; (二十一)在市区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二十二)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的; (二十三)城市居民对饲养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 (二十四)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的; (二十五)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处理场所的; (二十六)餐饮业和单位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等设施或与其他垃圾混倒的; (二十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未申报处理方案,并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的; (二十八)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发生遗撒、滴漏的; (二十九)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 (三)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 (四)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五)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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