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城镇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各县(区)城镇绿化工作纳入市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建设管理纳入县(区)管理监督考核。 第四十三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下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贯彻本办法规定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督。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四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绿化建设、施工、养护等单位和个人在绿化活动中的守信、失信状况纳入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计入全市单位、个人信用积分档案,作为行业采购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每五年进行一次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绿化监管体系,完善城镇绿化信息管理系统,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镇绿线; (三)城镇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镇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对违反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结果;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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