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市、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绿地专项规划,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城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当有绿地规划专章,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镇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管理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城镇现状公园绿地、重要防护绿地的绿线应当设立公示牌或者界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绿地指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绿地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图审查时,应按照要求严格落实绿地规划确定的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第十三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城镇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运用先进理念,因地制宜,与城市风貌、街道设计和周边环境相适应,建设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绿地功能完备的城镇绿化生态景观系统。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镇绿化隔离带和主干道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评审,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并征求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布合理的原则。 新区绿地布局应当按照绿地专项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设公园绿地。 旧城改造规划中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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