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宝鸡市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绿色美丽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宝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城区、县城、建制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均衡布局、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彰显本地自然和文化特色。 第四条 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城镇绿化目标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与城镇绿化有关的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负责并开展责任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含镇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级建立新增绿地养护经费增长机制和年度增长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经费。 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产权人负担。 第七条 城镇绿化,人人有责。每年三月份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月活动。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县城、园林城镇、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绿化,积极申报、创建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居住区,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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