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市、县(区)、镇绿化项目建设分工按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限期绿化。 第十六条 城镇绿化建设坚持节约型园林绿化原则,植物以乡土树木为主,推广种植市树、市花,乔木、灌木、花卉、地被科学合理搭配,鼓励建设集雨型绿地。 第十七条 各类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应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一年内完成。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公示牌,公布绿化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文明安全施工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验收由建设方组织实施。规划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位置、面积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予以核实。 第十九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第二十条 城镇建成区应绿尽绿,做到黄土不裸露;违章建筑拆除、环境综合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退出的土地,应当优先实施绿化建设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道路绿化布局不低于国家有关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应当同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城镇道路绿化在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下,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的栽植和生长条件,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提倡城镇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绿地规划平面图;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布绿地平面图。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因地制宜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建成林荫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之日起,工程项目一年未能开工的土地,应临时绿化。 第二十五条 规划的城镇周边防护绿地可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供苗木,集体单位负责栽植和养护,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 城镇周边绿化,可以采取政府补助等方法建设经济林、生态林、公园、苗圃等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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